#跟泥醉的女生發生關係是危險的事可能成立趁機性交罪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
阮海英、阮英群於107 年11月15日凌晨3 時49分前之凌晨某
時許,在W ○○酒店內,見代號0000000000號之女子(真實
姓名年籍均詳卷,下稱A 女)因不勝酒力而意識不清,竟共
同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聯絡,於同日凌晨3 時49分許,攙扶
因酒醉無力抗拒之A 女一同搭乘由不知情之謝仲傑所駕駛車
牌號碼000-000 號計程車,將A 女帶回學府路住處。於其等
搭乘計程車返回學府路住處途中,阮英群、阮海英即分別觸
摸A 女胸部、下體、大腿等部位,阮英群並親吻A 女嘴唇。
嗣計程車於同日凌晨4 時14分許抵達學府路住處樓下,阮英
群、阮海英即攙扶因酒醉無力而無法自行行走之A 女至學府
路住處內有附設廁所之房間(下稱案發房間),趁A 女因泥
醉意識不清,以達不知抗拒程度,先由阮海英脫去A 女身上
衣物,以將陰莖插入A 女陰道內之方式,對A 女為性交行為
一次得逞,再由阮英群以將陰莖插入A 女陰道內之方式,對
A 女為性交行為一次得逞。
NGUYEN ANH QUYET共同犯乘機性交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緩
刑參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。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驅
逐出境。